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民初433号
原告:x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xxx
被告:郑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委托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xxx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653元,减半收取为1923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26.5元,由原告xx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