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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司与保理公司判决

  • 作者: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22-04-15
  • 浏览:3100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民初433号

原告:x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xxx

被告:郑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委托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xxx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653元,减半收取为1923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26.5元,由原告xx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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