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刑终69号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xx,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xx,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xx,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曾用名马xx,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曾用名赵xx,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xxx,住郑州市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x,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郑州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xxx,住xx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逮捕。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xx、施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原审被告人葛xx犯生产假药罪,原审被告人马x、赵x、杨xx、朱xx、赵x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2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葛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10万元;二、被告人葛xx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三、被告人施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四、被告人马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10万元;五、被告人赵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10万元;六、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七、被告人朱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八、被告人赵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九、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作案工具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赵x、马x、朱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八被告人剩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葛xx、葛xx、施xx、马x、赵x、杨xx、朱xx、赵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胜利
审判员 李立宏
审判员 杨凯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亢召珺
书记员樊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