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30651号
原告:李xx,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原告李x与被告郑州xx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被告郑州xx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车款458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至实际返还之日至的利息(利息暂计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15495.67元);合计473495.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xx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返还购车款458000.00元及利息(以458000元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2019年9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1元,由被告郑州xx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