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29069号
原告:郑州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委托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xxx。
原告郑州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xx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征,众信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xxx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xx公司返还郑州x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4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众信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x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4万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