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初316号
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
原告: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
被告:河南豫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
委托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被告支付16726545.35元及利息;2、请求支付工程款1726214.48元;3、请求支付管理费2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等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064元,由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