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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判决

  • 作者: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22-04-15
  • 浏览:2223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初316号

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

原告: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

被告:河南豫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

委托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被告支付16726545.35元及利息;2、请求支付工程款1726214.48元;3、请求支付管理费2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等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064元,由原告中交xxx建设有限公司、中交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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