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花70万元买了一辆进口新车,但在上牌验车时发现有“旧伤”,为此,他将4S店诉至北京市通州法院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其210万元。通州法院今日(9月2日)通报称,车伤为航运腐蚀,因张先生提车时已经签字确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买车后发现腐蚀伤 怀疑旧车起诉索赔
据通州法院介绍,2017年11月底,张先生在4S店花费7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沃尔沃汽车,但在上牌验车时,张先生发现车辆发动机缸体、真空助力泵、空调压缩机、发动机外壳、发动机悬挂等部位有多处严重腐蚀痕迹,车钥匙亦存在磨损。为此,张先生怀疑车辆不是新车,暂停验车,要求4S店换车。
当时,4S店称车辆系原装进口,经海运时的潮湿空气,及到达北方后干燥的空气,由此发生变化所遗留的痕迹,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张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赔2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车辆发动机周边产生腐蚀的原因争执不下,为查明腐蚀原因张先生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为航运腐蚀伤 车主已签字确认
经查,涉案车辆出现腐蚀等原因在于车辆一段时间内暴露在近海、海洋气候条件下,导致零部件表面出现氧化腐蚀。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4S店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根据4S店提交的验车视频、车辆交付验收单等证据,显示4S店在交付前已将车辆交由张先生查验,张先生亦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确认,无法推知4S店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故意。即便如张先生所言,验车环境照明不足,未发现车辆部分铝制部件腐蚀。但根据4S店提交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情况来看,亦无法推断出4S店在销售前对车辆出现腐蚀的情况明知进而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因张先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法院对张先生的意见难以采信。
最终,对于张先生基于欺诈的理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