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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申请注册“大众汽车”商标却失败了

  • 作者: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19-03-27
  • 浏览:2300

 

  大众汽车在中国市场的份额遥遥领先,一跃成为全球车坛的新霸主,充分体现了什么叫做“得中国市场者得天下。”相比其他汽车企业的主攻方向,大众更像个心理学家,中国人喜欢什么,大众就造什么,中国人爱好什么,他们就涉及什么。

  

 

  作为世界知名的汽车生产厂商,大众的战略眼光尤为长远,早在1999年,面对一片低迷的国内知识产权市场,便开始了相当长远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

 

  在关于自家商标“大众”这个方面,大众在针对第12类“机车、骑车、电动车辆”等以及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马达、机器气缸”等一系列相关商品进行了注册,并且予以核准。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大众汽车一路的顺风顺水让它在2010年左右习惯性再度布局,这一次向工商总局提供的是“大众汽车”的相关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电能、工业用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燃料、汽车燃料、照明燃料、引火剂、工业用蜡、蜡烛、吸尘合成制剂等商品上。

  

 

  这一次,它失败了。

 

  原因是经过商标总局检索,发现在相关类别早已经有了“大众”或者包含“大众”字样的商标出现。

 

  这其中,第4216637号“大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由刘忠于2004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蜡等商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6日。

 

  第4625464号“大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由营口大众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工业用凡士林、皮革保护油、发电机油、溶剂油、传动带用润滑油、传动带脂油、工业用油等商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9月13日。

  

 

  

 

  此后该商标于2015年9月被转让至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大庆润滑油有限公司。

 

  大众一看,这算个什么事儿?你是汽车行业,我也是汽车行业,虽然我卖车你卖相关润滑油,但这汽车行业挂着大众的名头不是明摆着蹭我的名气么,不能忍。

 

  于是乎,为了自家品牌形象,大众汽车公司一怒之下将该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大众汽车公司表示,“大众”作为大众汽车公司的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大众汽车公司虽然不生产润滑油,但通过定制生产的方式向购买及拥有大众汽车的消费者提供经过检验的发动机润滑油等产品,这些产品上均标有“一汽大众”“上海大众”等字样,如果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注被异议商标的润滑油、机油等产品系由大众汽车公司所提供。但是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大众汽车公司的再审申请。意味这一场轰轰烈烈的商标大战就此落下帷幕。

 

  2011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大众汽车公司申请注册的“大众汽车”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工业用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燃料、汽车燃料、照明燃料、引火剂、工业用蜡、蜡烛、吸尘合成制剂”上的注册申请,只核准其在“电能”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大众汽车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

 

  大众汽车公司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北京一中院支持。

 

  随后,大众汽车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大众汽车公司认为,申请商标“大众汽车”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其内在涵义,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大众汽车”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申请注册的“大众汽车”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尽管大众汽车与大众汽车公司之间存在了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先已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大众汽车公司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不应获得核准。因此一审法院的有关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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