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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找了第三方检测,但合同少写两个字,仍被判退一赔一!

  • 作者:
  • 来源:二手车小胖说
  • 时间:2022-05-13
  • 浏览: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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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手车小胖说

原文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原创:王萌&查博士二手车法律服务中心
图文来自:互联网

近期一个二手车商的判决案例复盘引起了我们的关注虽然引入了第三方检测,但车商在合同写错了一个字,导致损失惨重退一赔一,这其中到底是什么回事呢?


下文的法院判决书比较枯燥,想省事的同学们可以直接翻看结尾的总结部分。但是我还是建议你看看,尤其是下划线和标红部分。部分与案人采取简称取代。


《江X与SD二手车经营(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CM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部分摘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审审理中,江X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至上海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询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调取的维修记录显示,该车辆于2015年3月18日在上述公司处修理,修理的内容包括:更换后盖门、更换后保、更换左右后尾灯、右后翼子板喷漆、更换后保内杠、后围喷漆、更换后尾箱锁等等,共产生修理费45,500元。……

又查明:一审庭审中,江X向法院提交的《车X拍检测报告》显示涉案车辆更换过左后尾灯、更换后备箱盖,发动机舱内部机械部件正常,可以正常过户等;江X提供的《XX快卖检测报告》显示涉案车辆有更换车门、喷漆等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SD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关于SD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SD公司与江X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SD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均有手写“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等内容作为合同条款,SD公司在庭审中也未否认上述合同内容系其所书写。

上述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拘束力,SD公司应按照上述约定向江X交付无事故的车辆,但依据已查明案件事实,SD公司向江X交付的涉案车辆却是发生过事故的车辆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车辆是二手车辆的实际情况,诸如车辆漆面轻微擦碰、划痕等小事故,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归入本案所争议的事故范畴

但本案中,涉案车辆于2015年9月14日出售给江X,根据江X在一审中调取的涉案车辆4S店2015年3月20日的维修记录,涉案车辆在3月2日进厂维修后,更换过后盖门、后保、后保内杠、左右后尾灯、后尾箱锁等,修理后围、右后翼子板等部位,并对后围、后保险杠、行李箱整体喷漆,根据上述维修记录,涉案车辆显然发生过较大的交通事故。SD公司也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知道车辆后盖更换过,虽然其陈述对更换原因以及是否发生过事故不清楚,但SD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商,上述解释显然不合常理

且CM公司在其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对涉案车辆维修情况已有部分描述,故本院对SD公司认为不知道车辆发生过事故的陈述不予采信。

SD公司又主张其对事故标准的认定采用的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涉案车辆事故情形不能定义为事故车辆。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对事故车的标准并无特别约定,SD公司所承诺的是“保证无事故”,则车辆是否发生事故以及是否是事故车,应按照普通消费者通常理解。……

综上,本院认为SD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较大事故的事实,该行为足以使江X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而与SD公司订立购车合同,SD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江X有权利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且可以主张SD公司赔偿其购买车辆的价款的三倍。

至于江X在购买以及使用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并非SD公司欺诈行为所致法律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二审中,江X自愿将其上诉请求调整为请求判令SD公司赔偿一倍购车款130,000元,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江X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江X与SD二手车经营(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SD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
三、SD二手车经营(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X购车款人民币130,000元
四、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SD二手车经营(上海)有限公司车架号码为WDDFH3DB2BXXXXXXX的灰色奔驰B200二手机动车一部,并配合SD二手车经营(上海)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
五、SD二手车经营(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X损失人民币130,000元
六、江X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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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关于江X与SD公司、CM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按照一般公众的合理认知,“无事故”指车辆未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 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规定,“事故车”指车辆结构件发生损伤的车辆,一般的事故损伤不属于“事故车”范畴。

本案中,车商主张自己作出的承诺是保证车辆不是国家标准中所指的“事故”,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车商的这一观点。法院认为,按照一般公众合理认知,“无事故”指未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的车辆,车商在明知车辆存在事故的情况下,却仍在合同中作出“无事故”的保证,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而诱导客户与自己发生交易,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进而根据原告要求作出“退一赔一”的判决。

格式合同和手写条款合规管理是每位二手车车商的必修课。

任何合同条款的不规范或有歧义,都可能导致车商被法院判决构成欺诈,进而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中,车商已经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也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必要告知和查询,车商写合同时的想法极有可能的保证想是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或者车辆“不是事故车”。

而车商却将这一意思表示手写为“无事故”,直接导致本案的败诉。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二手车消费市场,巨大的商机背后却暗藏汹涌。随着事故车精修技术的提升以及“退一赔三”职业打假人的大量涌现,二手车车商面临的上下游和体系性法律风险越来越大。

如何写好合同、用好合同,是维护车商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手段。二手车合同中的“无事故”与“无重大事故”“非事故车”,以及“无涉水”与“无水泡”“非泡水车”等表述均属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希望本案因一字之差而导致的“血泪教训”引起二手车人的高度重视。
 
点评人:查博士二手车法律服务中心总经理 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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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小胖的案例建议:


1、日子不好过,各位老板一定要管理细节上,尤其合同方面认真对待,不能底下销售为了卖车啥都敢写在合同上,大差不差的二手车销售,闯大祸!


2、二手车收购、定金、销售,各类合同应该找专业律师且懂二手车的专业人士整合提供,目前很多市场、地方部门提供的合同,真正打官司,车商很吃亏,最好是根据各自公司特点进行专业修改和标准化,尤其手填部分,可别瞎整!


3、关于二手车“事故”的理解,普通消费者和法院都是非汽车专业人士,哪怕是换保险杠,人家也可能说是事故,而且大部分判决依据金额,很多4S店的小病大修,超额维修,咱们也懂,但是没办法,合同里写承诺“无事故”那就是坑!


4、建议二手车合约中的事故标准参考国家标准GB30323,还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团体标准T/CADA18-2021,但是如何引用在合同中约定,还是找我助理问清楚,也不能瞎写。(可以点开下面看早期文章)


重大事故车,泡水车新标准,买卖二手车,不懂要吃大亏!


5、收购、销售、整备、记录、第三方检测这些纸面证据和数据报告都应该做为合同附件,进行确认说明,确保“尽义务”,毕竟消费者起诉商家,需要商家“自证清白”而不是用户证明“你是坏人”!


6、第三方检测机构选择具备法律鉴定资质和赔偿标准清晰的平台,并且其鉴定结果的责任和赔付标准应符合消费者认知范畴,减少文字游戏的风险。


总之,目前的相关中国二手车交易的相关政策和条款对于二手车经营者来说,感觉是不合理的,也是比较严苛的,但是在这个环境下,吃这碗饭,就得凭本事靠能力,正所谓真金不怕火炼,没办法。


所以,没这金刚钻,别揽这瓷器活,非要做,找高手做好合作,做好风险转移,否则吃亏的时候很难受,尤其是很多汽车经销商集团和厂家的二手车业务,以前补贴多,猫盖屎的糊弄,以后可真不行了,最近的案例可不少。


估计各位看完了会收藏,遇到问题还是慌得一笔,特别要求提供了一个专业助理给大家24小时服务。有事找她吧。


咱提前约法三章,您要是故意坑客户,对不住,我肯定不管,甚至我还得帮客户怼你。您要是被流氓律师欺负了,被无良人士恶意诉讼了,真的是工作失误被冤枉了,这些事,可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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