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重整1年多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在4月22日公告称,截至2022年4月19日,其重整管理人共接受602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67亿元,其中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或展缓确认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3亿元。
与此同时,记者也注意到,华晨集团债券投资人——聚润(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润资本”)、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瀛投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对招商证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所”)等中介机构提起的连带损失赔偿诉讼也正在进行中。
其中,量瀛投资诉华晨集团、中金公司、亚太会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律所”)、国开证券、江海证券、申港证券虚假陈述案将于5月1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开庭。
据裁判文书披露,聚润资本针对中介机构的诉讼有两项。其中,诉“H19华晨2”的中介机构申万宏源证券、华融证券、亚太会所、观韬律所、东方金诚5家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案已于2021年12月29日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已移送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目前尚未开庭。
其次,聚润资本诉“H17华汽5”中介机构招商证券、中天证券、国开证券、亚太会所、观韬律所、大公国际6家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案的案件则于2022年4月14日结束了管辖权的确定。
早在2021年7月,聚润资本就向北京金融法院诉“H17华汽5”上述6家中介机构虚假陈述,2021年12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后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裁定后,招商证券、大公国际等中介机构以异地管辖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22年4月14日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了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的上诉,维持该案一审判决,即将该案移送至沈阳中院审理。
据公开信息,“H17华汽5”系华晨集团2017年10月23日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第二期),该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5.3%,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期限3年。
2020年10-12月,聚润资本作为私募投资机构对该债券进行了买入、卖出交易。而就在聚润资本交易“H17华汽5”期间,2020年10月23日,该债券出现违约,这是华晨集团第一只违约债券,随后触发了华晨集团其余存续14只债券全部违约,合计违约金额177.52亿元。
债务违约后,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对华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2021年9月22日,证监会对华晨集团进行行政处罚。据证监会处罚信息认定:华晨集团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五项涉嫌违法违约行为;虚增净利润26亿元。
聚润资本称,其在“H17华汽5”交易中产生卖出损失15.88万元,持有损失76.21万元。
聚润资本称,其在交易过程中遭受的投资损失与华晨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招商证券、国开证券、中天证券作为案涉债券的承销商,亚太会计所作为案涉债券的财务审计机构、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作为案涉债券的法律服务机构、大公国际作为案涉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均应对案涉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聚润资本诉请相关法院判令上述机构连带赔偿其本息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94万多。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4月21日,华晨集团公告,不再聘请亚太会计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报表服务。公告称,亚太会所2013年-2019年为其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期限届满,需更换会计事务所。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主张中介机构责任,一定程度上,“五洋债案”的判决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投资人主张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提供了样本。而在华晨债案中,来自证监会对华晨集团的行政处罚,对债券持有人而言, 无疑是最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