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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二手豪车是事故车,车主告商家欺诈,结果倒“赔”5万多

  • 作者: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19-06-25
  • 浏览:2390

 

  一位曾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车主

  怎么也想象不到

  自己作为消费者维权

  会遭遇严重的挫败

 

  花56.8万买二手奥迪

  后得知是一辆事故车

  消费者认为经销商

  隐瞒重大事故信息

  请求法院退一赔三

  2015年4月5日,雷启富通过中间人介绍,到成都鑫迪克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迪克公司)花56.8万元订购了一辆二手的奥迪Q7越野车。销售人员钟某在销售时,一再强调这辆奥迪车没有发生过事故。

  2017年12月4日,雷启富到重庆一家4S店准备用这辆奥迪车置换一新车。评估人员查询后告知,这辆车曾在2014年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其铝合金轮毂、下控制臂、转向节、气压减震器、横摆臂、车轮轴承重等70多个零配件进行过维修或更换,维修金额高达92532元。

  同年12月6日,雷启富给鑫迪克公司销售人员钟某打电话,交谈中双方还原了购车过程。钟某在电话中表示,卖给客户的车都是经过严格检查的,查询过车辆的4S店维修保养记录,不会刻意隐瞒。钟某同时在录音中几次承认雷启富问过车辆有没有事故,而他都回答没有发生过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

  雷启富认为,鑫迪克公司故意隐瞒奥迪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构成消费欺诈,于2018年1月1日将其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以购车款的3倍即170.4万元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二手车交易中

  没有要求经销商对事故车进行保证

  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

  即视为认可交易标准

  “退一赔三”被驳回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在二手车交易中,并不当然要求出卖人(经销商)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也没有要求对事故车进行保证。买受人(消费者)对二手车的交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二手车的现状审查认可,即视为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

  在本案中,雷启富签订了购车协议,就应当认定他认可涉案奥迪车的车况,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因此被告鑫迪克公司不构成欺诈。

  另外,仅凭雷启富与鑫迪克公司员工钟某事隔两年多的通话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不能认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诈。同年9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驳回雷启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经销商不存在

  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

  且不影响购买意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启富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期间,成都市中院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交通事故受损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属于“事故车”。

  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雷启富与鑫迪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案涉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约定,鑫迪克公司也未对案涉车辆为非事故车进行保证,故鑫迪克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雷启富虚假信息的情况。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鑫迪克公司未主动告知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是否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雷启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并未查询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未要求鑫迪克公司保证该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说明雷启富并未排除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据此,鑫迪克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不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因此认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4月16日,成都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告知义务转嫁为审查义务

  消费者难以接受法院的判决

  申请再审

  曾在基层司法系统工作多年,后来从事律师职业的雷启富表示,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上述条款精神相违背。

  据雷启富介绍,根据二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万余元、事故车鉴定费1.6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近6万元,全部由他承担。“法院把本应由鑫迪克公司履行的告知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审查义务,苛责消费者自己没有审查出涉案车辆为交通事故车,这让我无法接受”,雷启富表示,将会针对本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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