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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修改《新能源车和配套设施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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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19-12-23
  • 浏览:903

 

  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公众意见的通知。征询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共5个工作日。

  佛山发改委表示,已对《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进行了清理与修改,全面取消了兜底规定、依照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对分工进行了梳理等。

  通过对比《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两个版本的内容,发现《修改稿》对氢能公交的补贴标准、技术要求和加氢站的补贴都有所变动。

  在新能源公交车补贴中,对氢能公交的补贴仍未改变,但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执行;

  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8〕18 号文规定执行;

  2019年3月26日起,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规定执行。

  在加氢站补贴方面,修改稿对日加氢能力进行了细分。此前,对日加氢能力达到 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

  而《修改稿》对日加氢能力为500(含)-10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加氢站,地方补贴600万元。

  另外,撬装式加氢站补贴要求的日加氢量有所增加,由之前的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改为不低于500公斤,地方补贴也由之前的150万元增至300万元。

  ▲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修改后)

  在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的注释中也增加了一项,即:日加氢能力按储氢量、压缩机能力测算。

  在第三章资金申报及拨付中,新增第八条预算编制和下达,其中提到,采取“先购(建)后补”的方式。

  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各区当年度新能源公交实际推广数量、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实际建设数量等情况和市级负担比例编制资金预算,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制定并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任务清单。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各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清算并拨付使用补贴资金。

  以下是《修改稿》相关节选内容:

  1 补贴范围

  (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产品为2017-2020年在佛山市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氢能公交车。

  (二)配套基础设施。一是2016-2020年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二是2016-2020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

  2 补贴标准

  佛山市对纯电动公交车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

  对氢能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佛山市地方补贴。

  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

  3 资金申报及拨付

  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加氢站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备案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 (来源:能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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