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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吨小标”遭重罚!主犯获刑15年、被罚700万元

  • 作者: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19-09-20
  • 浏览:1164

 

  9月10日,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宗"大吨小标"案件,经法院判决,主犯最终获刑 15 年被罚 700 万元。

 

 

  2017 年 1 月 17 日清晨,一辆自卸货车在沿宝安区 107 国道北往南行驶中,与它车相撞,造成自卸货车驾驶员宁某死亡、车上另一名乘员受伤。

 

  经调查,肇事的自卸货车属于"大吨小标"车辆,进一步调查发现,由同一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类似的"大吨小标"自卸货车,在深圳已引发多起交通事故。

 

  相关部门深挖后,2017 年 4 月,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多名员工、代理机动车上牌中介、汽车检测公司工作人员等 12 人落网。

 

 

  经查,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与他人共谋,以该汽车销售公司名义,从内地一汽车生产商订购总价值人民币 1400 余万元的 115 辆货车在深圳销售,并承诺为购车客户办理检测、上牌。截至案发,已有 98 辆货车在深圳销售。

 

  该团伙中,汽车销售公司员工负责涉案货车的销售,并委托专业师傅负责打磨、凿改、拓印涉案货车车架号;代理机动车上牌中介负责办理涉案货车的检测、上牌;汽车检测站工作人员帮助涉案货车通过检测,从而形成了"一条龙"服务。在该团伙的违规操作之下,本应上黄牌的 98 辆已售自卸货车中,有 97 辆成功上了蓝牌。

 

 

  记者了解到, "大车上蓝牌"除了规避限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外,还容易导致事故。虽然涉案货车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格证,但其合格证上记载的车辆参数与车辆本身的实际参数并不相符。深圳市检察院经对涉案车辆的所有车型抽取样本,进行司法鉴定后发现,送检车辆均属于不合格产品。

 

  日前,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作为主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 万元;代理机动车上牌中介刘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十人均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办案检察官表示,在强化政府治理、依法予以打击的同时,也需要汽车生产商、销售商以及车主等的自觉参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还交通领域一个更安全的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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