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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辆二手货车发现是“事故车” 退车遭拒

  • 作者:上游新闻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22-04-14
  • 浏览:4823

“刚买的二手货车,结果发现是辆事故车,我心里特别不舒服。”近日,市民陈先生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反映称,自己在沙坪坝区一家运输公司购买的一辆二手货车,被汽修厂的维修人员发现是一辆事故车,故想退车要回购车款,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陈先生购买的二手货车

买到事故二手货车 事先并不知情

陈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前不久与沙坪坝区速驰汽车运输公司谈好,用自己一辆即将报废货车以补差价8.25万元的价格兑换对方一辆二手货车。3月15日当天,陈先生付给对方购车定金和部分购车款共3.1万元,双方就此签订了购车合同。

签完合同后,陈先生将这辆二手货车开到了九龙坡区一汽修厂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查看后告诉陈先生,他购买的这辆二手车包括驾驶室在内的很多地方都是更换过的,因此这辆车极有可能是事故车,并且甚至是发生过比较大的事故才会更换这么多地方。

“我听到后心里很不舒服,便立即找到了卖车给我的运输公司,但对方却说我买车前没有检查,现在合同已经签了,不能反悔了。”陈先生很是气愤,认为对方在卖车时没有如实告知车辆曾经的情况,存在欺瞒的嫌疑。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陈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了支付后的票据。上游新闻记者看到,陈先生一共向该公司支付了3.1万元,1000元是购车定金,3万元是部分购车款,剩余的钱还没有支付。同时,陈先生也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了该车的行驶证,该车属于轻型仓栅式货车,注册日期是2020年11月30日,发证日期是2021年11月17日。

当上游新闻记者询问陈先生是否有购车合同时,他表示购车合同自己确实已经签了字,但要支付完所有购车款后,对方才会把合同给他。

对此,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沙坪坝区速驰汽车运输公司销售人员任先生。任先生表示这件事自己确实比较清楚,他认为在二手车市场,特别是二手货车的出售,都不包括保障这辆车曾经有没有出过事故。他提出,货车是用来跑运输的,属于消耗品,每天在路上跑难免会遇到擦挂或者修理的情况,这是需要购买者自己在购买前就注意的情况,出售方不负责产品的质量保障。其次,他也谈到,陈先生在签合同前,前后看车都看了近一周的时间,完全有时间去辨别该车的情况。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也付出了成本,代跑了相关的材料,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因此公司现在不愿意退车退款。

▲陈先生支付的部分购车款票据

律师:买主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车款

对于陈先生的遭遇,上游新闻记者咨询了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的陈源佳律师。陈律师认为,买方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3.1万元。

陈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的规定,运输公司事先知道该货车系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真相,虽然买方花时间进行购车考虑,但并不代表其已了解该事故车的真实情况,运输公司的隐瞒告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因运输公司的隐瞒告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违反真实意思同运输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运输公司退还已支付的3.1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 付迪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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