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我认为意义重大,这是适应汽车新四化发展趋势、规范投资、强化监管、抑制投资冲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基本具备了市场化运作、国际化发展、后置式监管的基础。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发布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投资审批,主动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深化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汽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的意义重大。《规定》意见稿的管理范围覆盖面广,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等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专用汽车、挂车投资项目。政策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鼓励企业产能合作,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1、深化投资管理改革适应开放新形势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分析: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重要契机,全面取消实施多年的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部转为地方备案管理,推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
随着改革开放新局面的有序推进,18年中国放开纯电动新能源车的中外合资股比,因此针对新能源车的投资项目,应该有开放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也是统一标准,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发表题为《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中对这两年中国汽车界乃至全球汽车界最关注的一个话题进行了明确表态:“在制造业方面,目前已基本开放,保留限制的主要是汽车、船舶、飞机等少数行业,现在这些行业已经具备开放基础,下一步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按照习主席博鳌论坛的讲话精神,国家发改委官方发布,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按照工作计划,纯电动车是开放的重点。因此此次政策明确:新能源车拆分为,纯电动和插电混动,而插电混动跟传统车一起纳入传统管理,增程纳入纯电动管理,这样都是符合深化投资管理,实现传统产能控制,和当前对外开放新形势的政策要求的。
2、政策导向车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意见稿涉及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二是将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列入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并且明确了新能源汽车领域、智能汽车领域、节能汽车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发展重点。
3、夯实监管责任-实现对地方政府的责权利有效的制衡
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分析:投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但并非简单的权利下放,而是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这是是很好的责权利的统一的模式,这样有效的的制衡了地方政府的投资的冲动,加强监管。
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则要求省级政府有相应的资格,要做好工作,责任负责相一致是应对投资的热潮,是合理的控制。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投资管理的规范运行
首先,在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同时,明确了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其次,同步做好了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等数据的调查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各地、各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汽车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三,要求企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监管提供了第一手信息资料。第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将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查实的违规项目给予撤销备案,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5、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
第十一条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第十三条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 15 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 30 万辆。第十四条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规定》意见稿关于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同时,明确规定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这对传统燃油车的产能控制有良好的约束作用,考虑的很充分全面。
6、传统车与新能源车的 各省投资侧重不同
第七条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分析:传统燃油汽车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而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由于传统汽车大集团布局在,几个核心的省份,因此产业链布局相对完善,是传统车发展的重要区域,也就是目前产能排名前十左右的省份。而新能源车主要是需求旺盛的省份,考虑需求的特征,也就是限购城市为主的省份,所以各大直辖市将成为新能源车发展的重点,比如说天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将是新能源的投资合作发展的重点省份。
7、实现全面覆盖-加强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等其他项目的管理
《规定》意见稿其它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项目准入标准要求较好。这样的政策布局具有前瞻性、有效的促进产业升级。尤其是对动力电池的产能控制,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基本具备了市场化运作、国际化发展、后置式监管的基础。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发布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投资审批,主动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深化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汽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的意义重大。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必要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政策目标】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鼓励企业产能合作,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原则】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征求意见稿:(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含替代燃料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征求意见稿:((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等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专用汽车、挂车投资项目。
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管理方式】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投资方向
第七条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聚焦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主要包括: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征求意见稿:(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和先进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征求意见稿:(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征求意见稿:(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征求意见稿:(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征求意见稿:无
第十条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企业合作】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其它各类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 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 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 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 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禁止投资项目】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 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 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四) 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扩能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一)至(四)的各项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或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四)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第十三条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 30 万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征求意见稿: 无
第十五条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现有整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整车生产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征求意见稿:无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项目限制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份建设: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第十八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三)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能力。
(四)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五)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 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 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 3000 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 30 亿元。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主要股东】新建独立企业法人主要股东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现有控股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二)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股东的,上两个年度关键零部件(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三)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乘用车或3000辆商用车。
第二十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3.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项目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建设内容应包括:
1. 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企业扩能】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异地扩能】现有汽车企业异地建设同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五章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发动机项目】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拟生产发动机的动力性等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见附件1)。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家最新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研发方面的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开发方面的核心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1)。
(四)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现有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除符合第二十二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新建燃料电池项目】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辅助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生产能力。
(三)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1)。
第二十七条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 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 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车身总成项目】禁止新建传统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新工艺,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等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三)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专用汽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第二十九条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实现不可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环保处置,实施环保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
征求意见稿:无
第六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服务指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 【提交材料】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材料应说明以下各项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总投资额、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项目内容核实】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项目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 【在线申报】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三条 【信息核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违规项目处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章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防止不公平竞争】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九条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审查】对涉及产业安全的重大汽车新建项目、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 【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汽车投资项目手续完备且合规的企业,方可申请生产准入许可。
第四十一条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联合惩戒】对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投资项目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产能监测预警
第四十三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 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 【产能监测统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 【产能预警】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已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原有项目变更】原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征求意见稿:无。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 【解释】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 【实施】本规定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