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晚,江淮汽车发布公告称日前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1.7亿元。
该公告透露: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9日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江淮汽车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在2019年5月16日听证会上,江淮汽车申辩:一是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二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四是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对抽检车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免于处罚的意见。
而经复核,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第一,OBD系统检验是排放检验内容之一,需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要求,经检测,该车型OBD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二,江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第三,抽样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检测过程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综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这一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1.7亿元。
今年1到6月,江淮汽车累计销售各类汽车及底盘235155辆,同比下降6.7%。同时,江淮汽车称公司此次罚没款为共计 170361436.54 元,将相应的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对公司2019年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据江淮方面发布的2019年一季报,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6463.59万元,同比下滑69.13%。
附公告全文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公司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共计 170361436.54 元,将相应的减少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对公司 2019 年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保车罚字【2018】19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检验,你单位 3 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 OBD 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你单位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879836.54 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 84740800.00 元)二倍罚款 169481600 元,共计一亿七千万零三十六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本次抽查的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只在北京销售,该款产品共计765台,随着2018年9月1日北京实施京五排放标准(第2阶段),该款产品已经停产,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罚没款将计入2019年公司损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