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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的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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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电车评论网
  • 时间:2019-06-14
  • 浏览:1958
 
 
         问题的提出
 
         2019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品,其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以及使用环境复杂、管理涉及面广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政策的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到政策正式出台,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从2002年开始,原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历经近三年的时间组织起草《汽车三包规定》,直到2004年12月30日,《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才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但此后就没有了下文。经过七、八年时间等待,原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和2012年1月16日,又先后两次印发《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以第150号令发布《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就是对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政策的修订。因此,下面对修订现行政策的必要性、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主要变化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对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的意见建议。
 
 
         修订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必要性分析
 
         一、解决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存在的问题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专家学者、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认为,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应该进行相应修改。
 
         汇总有关意见,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属部门规章,执行过程中与某些上位法存在冲突。例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维权的顺序是符合退货条件的直接退货,不符合退货条件的可以换货,最后才是修理。而汽车三包规定对质量有问题的汽车产品退货规定了许多苛刻的条件。二是“合理使用补偿费用”设置不尽合理。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符合更换或退货条件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时间、经济上的损失,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货,反而要收取使用补偿费用,有些不尽合理。三是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不合理,应修改为“自消费者提车之日起计算”。但是,上述意见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完全采纳。
 
         二、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该规章亟待修订。新情况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适应电动汽车规模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的产销量迅猛增长,已连续四年全球第一。2018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98.6万辆和98.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了47.9%和50.8%。但是,2012年汽车三包规定起草时,并未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列入家用汽车的主要系统,并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范围。因此,需要修订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增加相关的内容。
 
         第二、适应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需要。解决消费者退换车支付的使用补偿费偏高的问题;推动构建我国汽车三包第三方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制定。因此,需要修订相关的内容。
 
         第三、适应监督管理主体调整的需要。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意见。因此,需要修订监管主体调整的相关内容,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
 
         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主要修改了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第18条第2款和第4款,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第(二)项。
 
         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同时,修订说明中指出,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仍然适用于本规章,因此不再单独列举。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二、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主要变化之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主要修改了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第25条第2款,第17条和18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增加了第6条第1款。
 
         一是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25条第2款)。(此条款修改将使用补偿系数降低零点一个百分点,仅是象征性的降低,实际意义不大);二是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第6条第1款)。(此条款的修改仅是文字上的承诺,尚待后续制定具体的规定);三是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此条款的修改算是完全接受了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的诉求)。
 
         三、修订征求意见稿调整本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
 
         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主要变化之三是调整本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主要修改了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第6条第1款和第2、3款,第9条、第46条,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1款,第35条。
 
         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将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第6条第1款、第9条、第46条),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6条第2、3款、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1款、第35条);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第6条第2款),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6条第3款)。
 
 
         对修订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意见建议
 
         一、建议在汽车三包规定总则中增加明确该法规法律属性的条款
 
         对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是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目前仍有不少质疑。有人认为,汽车三包规定属部门规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与一些上位法存在冲突。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与汽车三包规定不一致。还有人认为,《产品质量法》没有收取合理使用补偿费的规定,汽车三包规定设定合理使用补偿费与现行《产品质量法》有冲突。凡此种种,存在不少争议。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订汽车三包规定时,在总则中增加明确该法规法律属性的条款,权威性地解释该法规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关系,解除消费者的疑虑。
 
         二、建议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增加设定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依据的条款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对此,有些专家认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规定的义务。消费者按规定要求换车或者退车反倒被收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不合理、不公平,与现行法律有冲突。同时,一些消费者认为,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
 
         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那么,“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所指的是哪些国家的何种法规,具体是如何测算的,应该给消费者讲清楚,以便打消疑虑。同时,设定“合理使用补偿费用”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冲突,也应予以明确。
 
         因此,建议在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后,增加“设定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依据”一款,将上述问题解释清楚,做到有理有据。
 
         三、建议同步修订汽车三包规定及配套文件并同步发布实施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于2012年12月29日发布后直至正式实施前,为保证《规定》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逐步完善配套措施,先后制定并发布了配套标准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完善的受理申诉、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技术专家参与的质量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规定》的执行和监督体系。
 
         有关部委先后制定并发布的配套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GBT 29632-2013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为例,该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现在,汽车三包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并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因此,建议同步修订汽车三包规定及配套文件,并同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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